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帅丰电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郑文英、孙婕 |
联系电话 | 021-60933128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五合西路10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五合西路100号 |
法定代表人 | 商若云 |
联系人 | 王中杰 |
联系电话 | 0575-8335623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0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工作项目 | 工作情况 |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充分沟通与反馈。 |
2、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与专项现场检查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于2020年12月23-25日、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22-23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培训。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帅丰电器继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帅丰电器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 |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 |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帅丰电器募集资金余额为44,685.79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合同、发票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帅丰电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情况。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共发表5次独立意见。 |
7、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 无 |
8、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无 |
9、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无 |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
3、其他 | 无。 |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 工作内容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帅丰电器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帅丰电器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婕 郑文英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