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鉴于以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
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可以有效利用外汇资金、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交易金额为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与管理层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了沟通,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的要求。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公司2022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十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2022年度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晋涛、张忠华、周国华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