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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000230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000230号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3)第000520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披露所述,荣联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4号),荣联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由于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无最终结果,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荣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荣联公司正在接收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处罚结果尚未收到。由于未能就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立案调查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无法估计。

四、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

使用的百分比: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10%。

选取依据:荣联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是财务报表使用者高度关注的指标。

计算结果:77.3万元。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导致荣联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荣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报同时披露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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