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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未发现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或通过公司委托银行贷款而取得资金的事项;2022年度,未发现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关于对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3、关于公司与重整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根据重整计划与泓睿天阗签订租赁协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租入酒店大楼、宿舍、停车场等资产有利于公司经营;原租赁协议到期后,在与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相关诉讼判决生效之前,公司继续经营新都酒店,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预计关联交易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重点业务、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关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安全完整。
5、关于2022年度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且与其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判决生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峻压力,公司董事会必须尽快为公司寻找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业务或资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保证持续经营能力。(2)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之间的业绩承诺等纠纷应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周祝建鲁歆何庆权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