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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矽电子: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制度》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制度》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矽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甬矽电子《员工购房免息借款制度》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员工购房免息借款制度》主要内容

(一)目的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为确保核心人才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为规范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购房借款,是指公司为解决员工基本住房需求,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并由员工分期偿还的公司内部借款,不适用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员工,“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三)申请条件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员工购房免息借款。

购房借款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两年(含)及以上,服务年限的计算为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至申请借款日;

2、申请借款前及公司支付借款前两年工作表现良好,最近4次半年度绩效考核为“2B”或以上且不得出现“C”或“D”,近两年无大过违纪及以上处分记录;

3、公司岗位职级在M5至M10之间;

4、员工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且借款所购住房为工作地或公司认可的其他所在地员工及其配偶自用唯一商品房;

5、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司购房借款;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均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6、员工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申请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申请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8、公司规定的其他须具备的条件。针对个别不符合借款申请人范围的员工,可经公司管理层讨论,总经理特别批准后申请享受购房借款。

(四)购房借款申请额度

1、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即购房借款未偿还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款总额度,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和审批。

2、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具体借款额度由公司结合借款员工的服务年限、偿还能力、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因素审批确定)。

(五)购房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

1、借款利率:员工购房借款以免息的方式向符合第五条申请条件的在职员工提供。自借款之日起,若半年度绩效考核出现连续两个C或一个D,公司可要求员工提前全额还款或在下一次还款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3年期以上LPR(以下简称“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遇银行调整利率,公司将按新的利率计息)。如后续半年度绩效考核取得B及以上,下一个还款期恢复无息借款。

2、借款期限:员工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在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具体申请,具体借款期限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为准,自公司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3、员工因购房借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六)其他规定

1、员工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借款金额在该房屋上为公司设定相同金额的抵押权,如因员工逾期未还借款,公司可以就处置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员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由公司与借款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法律规定的适当人士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七)申请、审批及放款流程

1、申请流程

满足第五条申请条件的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并依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部进行资格审查,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署《员工购房借款协议》

借款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1)《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

(2)已完成购房手续的,需在签署购房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需提供《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购买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等资料之一;

(3)未完成购房手续的,需提供买房意向合同或者摇号中签资料等表明购房行为的资料;

(4)房产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购房者(购房者以购房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买方人员名单为准,下同)现有房产信息证明;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及其他有助于审核的材料、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6)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还款规定

1、借款偿还

(1)借款人每半年还款借款总额的10%,必须在《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借款期限内,如员工申请提前还款,则需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办理还款手续。

(2)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公司应付其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到期借款。

2、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员工在未还清借款前主动离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3)根据《员工购房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员工逾期未还借款且超过公司30日宽限期仍未还的;

(4)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的或在获得借款后3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没有成功购房的;

(5)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如非用于购买符合条件住房或本人购房的;

(6)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7)员工拒不配合公司不定期检查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

(8)员工处置使用公司借款购买的房产;

(9)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及《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1)(2)项情形发生后,该员工需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如有)。在离职结算时,对于公司应付其薪资、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或款项优先偿还;逾期未还清的,对于未还款金额自借款发放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上述第(3)项情形发生后,对于员工逾期未还款金额自逾期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的2倍加收逾期还款利息。

上述第(5)—(7)项情形发生后,该员工所借全部款项不享受公司约定的免息政策,必须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利率核定实际借款期限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等费用,该等费用需连同借款本金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并归还公司,逾期未还清的,对于未还款金额自借款发放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上述第(8)项情形发生后,如该员工处置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后仍可覆盖公司借款金额,则需在收到处置房产款项后10日内还清公司全部借款;如该员工处置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后不可覆盖公司借款金额,则差额部分需在收到处置房产款项后30日内还清公司全部借款。逾期未还清的,对于未还款金额自借款发放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3、公司有权处理借款员工的薪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员工如有剩余未还清的借款,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九)监督与管理

1、为保证资金池内借款的合理分配,由人力资源处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处会同财务部定期召开会议,对借款员工名单及其借款额度进行复审。

2、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核部门员工申请资格,同时应当跟进了解申请人的

借款使用情况,督促借款申请人按时还款。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若发现部门负责人有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3、公司人力资源处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对员工的住房借款使用情况和住房产权状况进行核查,以确保员工购房用于自住,产权仍在员工名下。

4、公司财务部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财务部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员工购房借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单、借款情况、收款情况等,提交总经理并抄送人力资源处及审计部门。

5、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制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和日常资金周转需要的前提下,为确保核心人才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计划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公司计划提供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制度》,并授权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制度确定的各项流程、还款规定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等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购房借款,是为了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帮助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借款制度》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制度》。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定额度的首套自住用商品房购房的经济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帮助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确保公司人才战略的目的达成。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制度》。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提供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员工,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经济支持,既可以缓解员工购房的经济压力,也能稳定核心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同时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免息

借款制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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