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在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会议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2年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有提出异议。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并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如下的独立意见:
会议召开时间 | 会议届次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独立意见 |
2022年4月22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
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八、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6月6日
2022年6月6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
2022年6月22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2022年8月25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2022年10月21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
2022年12月10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动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并指导审计部正确开展工作,对审计部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召集主持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多项工作意见。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及奖惩情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在相关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2年,本人除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经营层组织的其他会议外,还常以电话、邮件的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状况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并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六、参与的培训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个人的专业能力,2022年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监管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接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七、其他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特此报告。
述职人:梁永进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