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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 本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的有关规定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3、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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