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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前述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调整股利分配原则及方法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原因,相关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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