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国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冯晓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丛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HUI KE LI(李惠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