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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修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公告编号:2023-046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为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触发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二)终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 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先后顺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

2.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4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 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或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 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预案的执行

(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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