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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免于信息披露:

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2、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的;

3、公司所发生的事项达不到规定披露要求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3、董事会秘书;

4、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代表董事会接受监管部门、股东的质询和回答投资者提问的需要,请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征询相关事项时,上述人员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秘书的助手,履行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2、担任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有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2、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1、公司管理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4、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5、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1、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4、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和完善,并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其监督核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与制度参照《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3、定期报告、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认为应请示董事长的,由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当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为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

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公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布;公司网站上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加以制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

否是

子公司有关信息公司各职能部室有关信息

公司管理层信息

公司管理层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信息

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信息公司监事会信息

是否属披露信息

是否属披露信息不予披露

不予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信息

公司董事会信息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披露文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披露文件在媒体、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媒体、网站上披露信息答复投资者及监管部门问询

答复投资者及监管部门问询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www.jinyu.com.cn).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亦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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