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我们认为:
1、本次担保事项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各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
2、本次被担保方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和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2023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张桂红、申嫦娥、吴振平、耿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