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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利,规范监事会自身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要求董事给予答复。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与审计、法务等形成监督合力,组成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承担会议召集、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工作,必要时设置监

事会办公室,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各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监事会召集人书面说明不能出席会议的理由,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六)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策程序及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有效。监事会可以采取书面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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