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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六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拟定落实经理层选聘工作实施方案;

(四)拟定公司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

(五)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提名委员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亦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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