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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2023-12:关于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23-12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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