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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研究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公司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同意将2022年度财务报告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阅读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的相关制度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于计提2022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 锋

王 琴

孙 剑 非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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