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国华 姬恒领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