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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告日期:2003-04-16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对友利公司担保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我司控股股东———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由其承担本案所有可能产生的责任,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对我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关该案的信息披露详见2002年6月4日、11月9日及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我司于日前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第一,驳回诉讼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082.79元由我司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各承担40541.4元。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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