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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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XYZH/2023CDAA2F0005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XYZH/2023CDAA2B0102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无法表示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一)持续经营
自2019年公司暴露违规担保及原实际控制人违规资金占用等问题,已持续巨额亏损多年,财务状况不断恶化;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以及违规担保等事项涉及大量诉讼,导致大量银行账户、重要资产被冻结或查封,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受阻。虽然公司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东方网力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审计受限
受东方网力2020年及以前年度历史原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的影响以及核心人员离职、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资料等客观条件所限,我们未能获取部分期初余额是否对本年
度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应当进行追溯重述期初数的前期差错是否已经完整,也无法判断上述情况对财务报表期初数和上期比较数据的影响程度。受前述客观条件所限,我们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以及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无法判断受历史原因影响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相关披露事项是否
存在重大错报。
1、受东方网力历史原因、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的影响,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东方网力的银行账户、往来款项、收入、发出商品、对外投资、借款等实施包括函证、监盘、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函证无法发出,回函率低、回函差异无法落实等情况,对部分资产无法执行有效的监盘以及替代程序,我们无法获取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各类投资等资产项目存在、权利与义务及计量准确性,负债项目计量准确性及完整性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收入发生、准确性及截止,成本费用发生、完整性、准确性及截止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受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我们未能获取到东方网力部分重要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与东方网力借款及担保信息完整性及准确性,货币资金存在及计量准确性,银行账户完整性认定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未能获取部分被投资单位有效的财务信息,以及减值、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估计相关参数等信息,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东方网力部分股权类投资涉及报表项目计量准确性认定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未能获取用于判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应收款等相关报表科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的资料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相关资产项目计量准确性认定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未能获取东方网力部分预付款项、应付账款
以及应收账款相关款项形成等重要资料,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真实性、准确性认定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应付账款等负债
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认定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东方网力沿续以往年度账务处理,在财务报表层面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负债、预付款项及应付账款对同一客户、同一供应商按照净额列示,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取得东方
网力上述报表项目列报合理性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
东方网力因资金短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以及违规担保等历史事项涉及大量诉讼,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诉讼事项、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也无法确定东方网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担保等承诺事项、资金占用事项、其他或有事项以及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事项,无法就相关事项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其他应收款12,000.00万元,该款项期初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系公司于2018年向北京银行双榆
树支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逾期未收回,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确认的该项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减值。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锦宏”)、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嘉福”)、北京国泰一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0,298.66万元,公司同时违规为银泰锦宏、红嘉福提供了担保,但针对相关款项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函证等程序,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东方网力确认的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也无法确定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信”)其他应收款28,000.00万元,系公司2019年通过信托计划向恒德信发放的贷款,公司同时违规为恒德信提供了担保。公司虽在期初已对前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针对该款项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函证等程序,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东方网力账面确认的该款项的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也无法确定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4)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亿诺德(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诺德”)其他应收款7,265.00万元,系公司2020年向亿诺德转让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服机器人”)以及北京云逍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逍遥”)股权形成。微服机器人以及云逍遥股权系公司于2018年分别出资12,000.00万元、7,000.00万元取得,该两项股权从取得至处置日均未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公司对微服机器人、云逍遥股权初始投资及后续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无法判断相关股权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综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仍未消除,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我们对东方网力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2022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前述“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所列事项存在多个不确定性的影响,我们能够判断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但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各要素影响金额。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如前所述,受东方网力历史原因、2020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等客观原因所限,导致我们未能实施我们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认定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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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