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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的审计报告、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拟转让的7个在建项目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财务状况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是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稳定,维护相关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已约定上述担保的解决安排,即受让方应当或应当促使其股东方(即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重新提供担保或增信措施,并且与相应金融机构签署完毕令出让方及相应金融机构认可的书面文件。在新担保文件生效后,原担保方不再承担任何目标公司金融机构借款项下的任何责任。由此,可以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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