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颁布之日(即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15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