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经营决策是指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经营决策是指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建立专项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故投资决策权限不包括“委托理财、远期外汇交易”,并删除《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关于“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 |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1、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3)单笔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技术引进投资。 2、公司总裁可以决定以下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项目: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委托理财、远期外汇交易)权限: 1、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技术引进投资。 2、公司总裁可以决定以下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项目: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3、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 |
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3、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4、公司核心技术的转让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 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4、公司核心技术的转让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 |
第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决策程序: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20%的,由总裁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决策程序: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含10%),且全年累计不超过20%的,由总裁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全年累计超过20%以上的任意贷款,以及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 |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新增 | |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 因新增第九条,序号相应变更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