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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97.435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审计机构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系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华评估”)。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财通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分别聘请财通证券、金杜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盛华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经核查,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未聘请其他第三方。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2、新农开发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外,

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江龙 戚淑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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