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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97.435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出售给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出售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97.4359%股权行为涉及的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江龙 戚淑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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