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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一)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现状以及未来实际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过往的审计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足,审计人员配备合理,执业能力胜任;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状况;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参与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则要求,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同意公司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五)独立董事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亦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48.03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准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经查验,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外担保审议、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惠忠、范黎明、陈喜昌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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