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并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识别、分析并合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理财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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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操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时,应充分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期限匹配等因素。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第九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行为。购买的理财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理财的总金额、资金来源、理财品种、对外理财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形成年度理财计划,经董事长审批后确定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委托理财的收益和风险谨慎决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审批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委托理财决策小组,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委托理财决策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和期限内,具体审批每一笔理财合同。公司财务部门需事前将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等书面材料提交给委托理财决策小组,小组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后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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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前论证,财务部相关各级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进行时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委托理财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业务发起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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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