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除已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人,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万股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其他激励对象2022年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均回避表决。
综上,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总数(684.60万股)扣除拟回购的首次授予的股份数(4.00万股)合计为680.6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关于解除限售比例(50%)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47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40.30万股。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涉及的447名激励对象,合计340.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二、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人,合计授予股份4.00万股,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授予股份0.50万股)在限售期限内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50万股,并将根据川恒转债转股情况及股权回购注销情况对应修改《公司章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同意该回购注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4月20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