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的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各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九、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针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与使用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