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及审慎原则,对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内控机制运行有效,达到了内部控制预期目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本营运能力。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实施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5月25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拟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及公司2022年未完全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值,合计73.75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余海宗 时玉宝 余丽霞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