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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9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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