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有助于切
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侠、解亘、蒋春燕
2023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