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延长的有效期均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12个月(即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12个月(即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11月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于2023年5月12日到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于2023年11月7日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以及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一致性,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延长的有效期均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