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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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4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与内部审计事宜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于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