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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借款利率为,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利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27.8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39,0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41.6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1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年12月1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90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120,000.00 90,000.00

120,000.00 90,000.00

总计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风光股份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由全资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科莱特”)负责实施,因此公司拟向艾科莱特提供1亿元有息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借款利率为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利率。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本次借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A六路(原纬一路)华电电厂南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齐涛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艾科莱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

%

风光股份 20,000.00

100.00

20,000.00 100.00

合计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艾科莱特提供有息借款系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艾科莱特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实施主体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总额1亿元有息贷款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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