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东华桂审字〔2012〕110-2 号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编
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柳钢股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柳钢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
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执行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
工作,以对柳钢股份《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柳钢股份《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
柳钢股份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市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