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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争光股份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03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号)。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13,600.0013,600.00
2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5,229.005,229.00
3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4,634.004,634.00
4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229.004,229.00
5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 计37,692.0037,692.00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6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2,305.56万元。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72,305.56万元超募资金中21,69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0,615.56万元用于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

三、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拟定了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填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付款方式为外汇及币种,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2、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申请表》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明

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次月月初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报保荐代表人审核(若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而未到月末时,应及时报保荐代表人审核)。

4、经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于次月15日内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提报办理募集资金划转申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将通过自有外汇方式支付的部分募投项目对应款项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划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6、年度审计时,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包括对上述资金支付情况的核查。

四、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及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建立的操作流程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每一笔募投项目款项均需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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