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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施先旺谢进城全怡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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