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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王舒公进行了回避,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额度不超过2.00亿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决议的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健存、叶锋、姬淑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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