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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发生差异,系市场情况、双方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及具体执行进度导致,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情形。

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八)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2023年4月19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宁

2023年 4月 19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湘希

2023年 4月 19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忠亮

2023年 4月 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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