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摩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4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54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3元。截至2020年4月22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4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45,776,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1,694,879.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4,081,320.75元,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飞机机轮产品产能扩张建设项目”、 “飞机着陆系统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高速列车基础摩擦材料及制动闸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投资进度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飞机机轮产品产能扩张建设项目 | 28,500.00 | 9,861.04 | 34.60% | 否 |
飞机着陆系统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500.00 | 12,029.11 | 82.96% | 否 |
高速列车基础摩擦材料及制动闸片产业化项目 | 8,000.00 | 577.34 | 7.22% | 否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飞机机轮产品产能扩张建设项目”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高速列车基础摩擦材料及制动闸片产业化项目”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飞机机轮产品产能扩张建设项目”、“高速列车基础摩擦材料及制动闸片产业化项目”主要是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影响。该项目的实施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飞机着陆系统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主要是由于某新型号起落架研制过程中需要用到特殊材料热处理工艺且时间较紧,2021年公司从天津飞悦航空零部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采购真空回火炉配套设备,计划用于科研生产。由于当年外部环境措施较为严格,设备不能及时运输到北摩高科正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安装使用。为推进项目科研进度,公司选择增加募投实施地点,就近在天津租赁厂房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此外,天津当地具备使用真空回火炉配套设备的特殊材料热处理工艺所需的其他技术条件,且整体成本较低,从整体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公司决定将真空回火炉配套设备投入控股公司天津市全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由其完成相关的加工工艺。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是公司根
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由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硕 孔令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