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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该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公司关联方王瑞庆、李树灵、李轩、栗绍业、李雯为公司及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对价,属公司纯受益行为。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交易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申华萍唐有根

时间: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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