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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均普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科峰、王中华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06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核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均普智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0,707.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91.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896.6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2022年3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项目工作内容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 2023年4月13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3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2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项目工作内容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现该等事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3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的情况

的情况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2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3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2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2年4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2022年9月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2年9月1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公司主要资产来自于境外收购

发行人主要资产来自于境外收购,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发行人2017年先后收购了Preh IMA和Macarius GmbH,通过全球产业并购,发行人实现了全球业务布局,区域布局包括中国、德国、美国、奥地利、加拿大、克罗地亚等国,客户覆盖汽车工业、工业机电、消费品、医疗健康等领域。

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较大,境内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拓。发行人需通过进一步整合实现境外技术、客户和市场的境内持续转化与拓展,提高境内业务收入规模和占比。目前,发行人对于收购子公司的业务整合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发行人业务整合无法持续推进,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有效执行境外子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导致境外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整合和境内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智能制造装备行业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工业、工业机电、消费品、医疗健康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增长速度,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较为敏感。在目前的国内外发展环境下,宏观经济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会对下游行业的需求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造成相应影响。

(三)行业变革和技术创新风险

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快速发展,汽车工业、工业机电、消费品、医疗健康等行业客户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不断提高,公司需要对现有产品及技术进行改造提升,以保持核心竞争力,但技术研发与创新存在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不准、研发效果未及预期、研发成果取得时间与市场需求启动时间不匹配等固有风险。

(四)汇率波动影响下外币报表折算的风险

公司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主要为欧元、美元,而公司财务数据则以人民币列报,需对报表进行汇率折算。未来,如果人民币兑欧元、美元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折算后的人民币财务数据带来一定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比较期间财务数据的变化幅度。

(五)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占比较大。公司境外收入、人员及资产主要来源于德国、奥地利、美国、加拿大、克罗地亚等国家。若公司无法对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和资产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可能导致境外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的境外经营或因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环境、文化背景、产业政策、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产生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境外经营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波动的风险、外币报表折算的风险、海外专有技术转化风险和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公司若无法妥善处理上述境外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将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且发行人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压力。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2年1-12月/ 2022年度上年同期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99,534.67213,982.30-6.7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27.704,317.72-2.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93.411,026.7335.7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959.174,260.95-638.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8,701.6247,814.65315.49%
总资产480,771.80340,517.0141.19%

2022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上年同期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670.0469-21.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670.0469-21.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210.01119.0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68.65-69.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82.06-57.2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813.760.05%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7,220万元,主要系2022年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新接订单规模快速增长、部分大型项目回款周期较长等因素增加了对经营性现金流量的需求,相应的采购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增加315.49%,主要系2022年首发上市所致。

3、总资产较上年增加41.19%,主要系2022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下降69.25%:主要系公司于一季度登陆科创板上市,净资产大幅增加所致。公司将进一步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及募集资金,加快在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发展,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的利润回报。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的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主要从事成套定制化装配与检测智能制造装备及数字化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汽车工业、工业机电、消费品、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全球知名制造商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公司以

工业大数据为驱动,赋能客户实现“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作、智能化制造和服务化延伸”的价值目标。

公司目前已逐步建立了:①全球协同、合作优势;②产品类别丰富,应用行业覆盖领域广优势;③具有先进的工业数字化应用整体解决方案;④技术研发等优势,2022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数字化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始终保持较大的研发投入和较高的研发投入占比。报告期内研发投入达到7,611.49万元,较上年度同期减少5.47%;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81%,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0.05%。

(二)研发进展

2022年全年公司新增专利技术申请13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获得专利授权5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4项。截至2022年末,公司累计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授权195项,其中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96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58项。公司2022年研发项目成果显著,主要围绕新能源模组及Pack装配测试技术、汽车雷达安全系统装配技术、工业大数据软件等方向持续投入研发,并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141,896.6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66,882.17
利息收入净额C21,000.1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66,882.17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1,000.19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76,014.6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33,073.06
差异合计G=E-F42,941.58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G125,000.00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G219,164.58
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划的发行费用G3-1,223.00

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均普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均普智能股份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科峰王中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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