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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意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同意报出《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关于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一致认可;我们同意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续聘期限为一年。

六、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按照此方案发放2023年度薪酬。

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意见。

八、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九、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一、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1.6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1.6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

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控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和营运资金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使用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及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十四、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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