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因此,同意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与日常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涛、刘春兰、陈勇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署页)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