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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

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修订,相关修订主要为表述的修订,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认购对象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恒逸集团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三联: 杨柳勇:

杨柏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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