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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文)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规划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

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3、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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