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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五条 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一条 为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协调一致,在买卖股票时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依法核查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买卖。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如发生变动,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网上披露。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影响本管理办法执行的人,本公司将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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