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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2022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各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事薪酬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

有效执行内控制度,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要以及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八、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48.72万元。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

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并不断完善股东、经营层和执行层利益均衡机制;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我们认为:

1、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指标,公司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司不同业务发展时期,设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同时也结合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因素,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 王宏宇 郭欣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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