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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担保概述

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银行授信的顺利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于2022年3月、2023年2月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黄善兵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黄善兵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黄善兵先生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签署的关联担保协议如下: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220004738)

1、签约时间:2022年3月7日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3、债务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黄善兵

5、被担保主债权及最高额:150,000,000元人民币

6、担保期间:2022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230004178)

1、签约时间:2023年2月28日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3、债务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黄善兵

5、被担保主债权及最高额:270,000,000元人民币

6、担保期间:2023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四、本次关联担保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对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体现了黄善兵先生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帮助公司解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黄善兵先生具备相关担保及偿还债务的能力。

本次关联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2022年3月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2年3月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关联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余额合计为7,525.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担保余额(万元)注
黄善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借款2,547.40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4,978.24
合计7,525.64

注: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方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担保余额为本金余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及在公司任职领取薪酬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六、关联担保决策程序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自查发现该事项后,立即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补充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取得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为无偿担保,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自身的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关联方交易识别、认定,按照时限要求履行申报职责,使公司关联交易能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决策,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将组织并加强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审批流程的学习培训,强化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信披制度、重大信息、关联交易等的认知和理解,提升规范意识,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有效执行,从而杜绝上述事项的再次发生。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创证券认为: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公司未针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及时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沟通,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锦雄 万静雯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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