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捷捷微电: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